(2017)赣01行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司荆丰、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司荆丰,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行终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司荆丰,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原南昌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437号,组织机构代码:35655170-0。法定代表人:李福民,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晨,系该局西湖工商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琦良,系该局丁公路工商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程现涛,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司荆丰与被上诉人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行初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司荆丰撤回上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减半收取,余额退回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宏瑞代理审判员 陈 晶代理审判员 罗锦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