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与徐英伟重庆凯英苒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徐英伟,邓燕,胡必江,唐飞,唐建英,重庆凯英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58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928号富悦•阳光2幢门面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34131955。负责人:唐春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超,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英伟,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邓燕,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胡必江,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唐飞,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建英,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凯英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桂大道6号香芷汀兰7幢3单元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83094312L。法定代表人:徐英伟。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与被告徐英伟、邓燕、胡必江、唐飞、唐建英、重庆凯英苒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在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就本案提起诉讼之前,已于2016年8月5日就相同的被告,相同的诉讼标的以及同样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当日受理,该案已进入诉讼阶段。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原告就本案提起的诉讼构成重复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00元,减半收取4050元,依法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