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红与赵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赵加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2241号原告王红,女,1987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赵加安,男,1956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博,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红与被告赵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全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