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870赵传国与李烺、徐文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国,李烺,徐文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870号原告:赵传国,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书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烺,男,199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徐文芹,女,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赵传国诉被告李烺、徐文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传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书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烺、徐文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传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从2017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李烺、徐文芹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烺、徐文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烺、徐文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传国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万元,从2017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13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刘丛洋(此法律文书是以速裁案件格式化文书转换而来,是为上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