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世龙与苏会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龙,苏会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47号申请执行人:张世龙,男,1968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苏会池,男,1968年5月21日,汉族,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张世龙与苏会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会池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会池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玉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