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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世龙与苏会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龙,苏会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47号申请执行人:张世龙,男,1968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苏会池,男,1968年5月21日,汉族,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张世龙与苏会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会池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会池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玉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