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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龚明凤候章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侯章洪,龚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负责人:刘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侯章洪,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被执行人:龚明凤,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侯章洪、龚明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78073.50元及相关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钟代理审判员 冉 秋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