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明跃与葛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跃,葛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68号申请人:杨明跃,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葛玉海,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杨明跃与葛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明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95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葛玉海所有的位于富裕县富裕镇三街佳合丽景15号楼118号(产权证号S20120402**)房屋价值105,300.00元部分予以扣押。本院对(2017)黑0227民初957-1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957-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乃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