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民终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赵旭东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民,赵旭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2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民委托代理人肖福禄,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恒峰,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旭东委托代理人张健,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建民因与被上诉人赵旭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5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5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理费27632元(张建民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柳审 判 员  罗怡代理审判员  孙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