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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余腾金诉云南闽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腾金,云南闽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2221号原告余腾金,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兴华、俞树学,北京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闽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四甲村大甲堰。法定代表人吴兴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腾金诉被告云南闽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余腾金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腾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腾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余腾金负担;余额213元退还原告余腾金。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