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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樊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樊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1250号原告:傅某某,男被告:樊某某,男原告傅某某与被告樊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傅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傅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苗仁宝审 判 员  朱 军审 判 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吴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