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民初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邓a与彭州市鹿鸣荷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肖远菊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㭎,彭州市鹿鸣荷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肖远菊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3422号原告邓㭎,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彭州市鹿鸣荷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磁峰镇鹿坪村4组。法定代表人:邓㭎。被告肖远菊,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㭎诉被告彭州市鹿鸣荷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肖远菊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邓㭎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萍人民陪审员 陈泽华人民陪审员 刘继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大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