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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邓a与彭州市鹿鸣荷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肖远菊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㭎,彭州市鹿鸣荷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肖远菊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3422号原告邓㭎,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彭州市鹿鸣荷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磁峰镇鹿坪村4组。法定代表人:邓㭎。被告肖远菊,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㭎诉被告彭州市鹿鸣荷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肖远菊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邓㭎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萍人民陪审员  陈泽华人民陪审员  刘继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大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