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2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史宝忠与史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宝忠,史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1270号原告:史宝忠,男。被告:史宝军,男告:孙永美,女。原告史宝忠与被告史宝军、孙永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史宝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史宝忠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庄绪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