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存煜与耿素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存煜,耿素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542号原告:朱存煜,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延领,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朱存煜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小洁,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素雅,女,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8650244-X。法定代表人:窦长征,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宇,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存煜与被告耿素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朱存煜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存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存煜撤诉。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朱存煜负担。审判员 吴长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