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荆某,许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杨新军,行长。原审被告:荆某原审被告:荆某原审被告:许谋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陈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21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某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平度市崔家集镇陈家小庄村118号,按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荆朋茂、荆春英于2014年12月2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38条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即合同乙方,其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