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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刑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赫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人李赫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刑终7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李赫,男,汉族,1989年11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抓获,次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赫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皖062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李赫有期徒刑三年。李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赫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李赫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赫撤回上诉。濉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0621刑初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夫军审判员  吴 静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