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7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北京信诚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毛悦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信诚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毛悦民,裴聪林,北京信诚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毛悦民,裴聪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7075号原告:北京信诚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恒郡,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坡,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毛悦民,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裴聪林,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北京信诚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信诚时代公司)诉被告毛悦民、被告裴聪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原告信诚时代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信诚时代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信诚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信诚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刘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