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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会军与田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会军,田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民初862号原告:郑会军,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田明刚,男,199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告郑会军与被告田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明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会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上旬,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被告称作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00元。2017年1月中旬开始,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借款,被告称没钱推诿不予偿还,被告于2017年2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被告田明刚未到庭,亦未答辩。原告郑会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张,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田明刚于2017年2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郑会军贰仟元整。410522199312216410,田明刚,2017.2.18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郑会军诉称被告田明刚欠其债务,依法提交欠条一张,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因双方未约定利率,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田明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田明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会军欠款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田明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 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