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辖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汉海合成树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汉海合成树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吴顺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汉海合成树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陆斌,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汉海合成树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权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4民初9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各自交易习惯和经营范围来看,双方并未有实质性的购销或买卖业务往来,被上诉人亦未合法取得票据和金融业务许可,原审法院将此案定性为票据纠纷不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武汉汉海合成树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2016年3月21日,武汉汉海合成树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通过贴现方式获得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签发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150万元,该公司委托农业银行硚口区万安支行支付,由于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空头。2015年10月29日,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出具了《延迟兑付说明》,至今未偿付欠款。为此请求判令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偿付承兑汇票欠款150万元及逾期利息15万元。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4日以(2016)鄂0104民初939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另查明,农业银行硚口区万安支行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南路12号。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票据支付地为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南路12号农业银行硚口区万安支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为票据支付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武汉汉海合成树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纠纷发生后,选择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滨审判员 余斌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