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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忠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铁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忠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李铁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714号原告怀化忠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忠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特别授权),系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铁建,男,汉族,1969年11月0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忠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铁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化忠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铁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忠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铁建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忠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铁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怀化忠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家林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人民陪审员  黄巧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石修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