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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96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1年1月13日生,现住址:晋州市。被告:朱某,男,汉族,1979年9月6日生,晋州市。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原告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