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96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1年1月13日生,现住址:晋州市。被告:朱某,男,汉族,1979年9月6日生,晋州市。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原告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