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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8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孙庆铧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铧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81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华都铨通讯有限公司,住景县广川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751885-6。法定代表人:贾章铨,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国,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孙庆铧,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法定代表人:王金兰。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华都铨通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庆铧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819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孙庆铧名下银行存款49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华都铨通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案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案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华都铨通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