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山沙埔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南澳东山小组股份合作公司与吴伍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山沙埔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南澳东山小组股份合作公司,吴伍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3020号原告深圳市东山沙埔股份合作公司,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定代表人许锦坤。原告深圳市南澳东山小组股份合作公司,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志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学连,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存,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伍开,男,汉族,1988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徐闻县。本院审理上述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东山沙埔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南澳东山小组股份合作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东山沙埔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南澳东山小组股份合作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东山沙埔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南澳东山小组股份合作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东山沙埔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南澳东山小组股份合作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剑锋人民陪审员 骆丰城人民陪审员 戴 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文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