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素蝶、黄建昌等与焦西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蝶,黄建昌,焦西流,申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民初269号原告:赵素蝶,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黄建昌,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焦西流,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告:申交云,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聪,平果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素蝶、黄建昌与被告焦西流、申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素蝶、黄建昌,被告申交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西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素蝶、黄建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起以本金按年利率36%计至还清本金时止。事实与理由:被告焦西流于2014年2月找到原告,以其朋友申交云的项目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利息约定为年利率48%。后焦西流偿还了300000元及利息,尚欠本金150000元及2014年9月至今的利息。申交云于2015年12月1日立据确认尚欠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并于2016年11月3日保证于同月底偿清本金及利息。被告焦西流书面答辩称,其从未向原告借过款,原告所提到的包含本案主张在内的款项虽是由原告转入焦西流的账户,但焦西流对所有款项无任何支配权或获得利益,所有借款均为申交云支配或取得利益。且原告诉请的15万元已由申交云出具了借条和保证书,焦西流并未在该借条和保证书上签字,该债务应为其个人债务由其偿还,原告要求焦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申交云辩称,认可与原告存在借贷关系并已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尚有150000元本金未偿还。原告请求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申交云在2014年9月前是按年利率48%向原告支付利息的,现要求原告将其中的12%利息返还用以抵偿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原告主张的150000元本金和利息由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申交云曾于2014年2月至8月期间通过被告焦西流向原告赵素蝶借款,之后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申交云经结算后,被告申交云向原告赵素蝶出具借条,确认尚欠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于2016年11月3日向原告保证于2016年11月底前还清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从2014年9月至还本时止按月息4分计算,利息于2017年8月前还清。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后的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右江支行的银行流水对账单、被告申交云出具的借条、保证书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申交云尚欠原告赵素蝶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应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偿还,该款为两原告夫妻共同债权,两原告请求被告申交云偿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焦西流亦为借款人,其请求被告焦西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借期内的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对逾期利率虽未约定,但可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因被告焦西流未到庭参加诉讼,焦西流向原告支付的款项是否为案涉应由被告申交云支付的本金或利息无法确定,故被告申交云请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申交云偿还原告赵素蝶、黄建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9月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赵素蝶、黄建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申交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雪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