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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盼与尚雅琴、许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盼,尚雅琴,许连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25号原告:陈盼,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国,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雅琴,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许连云,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盼与被告尚雅琴、许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尚雅琴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自2015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许连云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24日,被告尚雅琴因需由被告许连云提供担保向原告陈盼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尚雅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盼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许连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2元,由被告尚雅琴、许连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勤刚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