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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永宽诉李顺清、唐沈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撤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宽,李顺清,唐沈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2977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宽,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被执行人:李顺清,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被执行人:唐沈星,女,194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顺清、唐沈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赵永宽于2017年3月29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4执297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彦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