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金亮亮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2刑初99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亮亮,男,生于1990年11月20日,汉族,兰州市榆中县人。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6)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亮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秀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亮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4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金亮亮驾驶甘A-×××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31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529KM+760M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无名一男性相撞,致无名行人受伤,无名氏经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亮亮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无名氏行人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亮亮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金亮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金亮亮对指控交通肇事的事实供认,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金亮亮驾驶甘A-×××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载高某(该车实际车主)从陇南市武都区出发沿国道316线返回兰州市。22时10分许,被告人金亮亮驾车行驶至国道316线2529KM+760M(天水市秦州区娘娘坝镇街子峡路段)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一男性无名氏(身份、年龄不清)发生碰撞,致无名氏受伤。群众拨打110电话报警,金亮亮拨打120救急电话,并随同救护车将无名氏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名氏经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1.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2.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脑疝、脑干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颅内多发脑挫裂伤,右颞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并CSF鼻漏,右颞顶骨、左侧颞骨骨折,头皮下血肿;3.双侧动眼神经损伤?4.右侧上颌窦内侧壁、后外侧壁、双眼眶外侧壁骨折;5.吸入性肺炎;6.呼吸衰竭;7.A型预激综合征。12月17日无名氏经抢救死亡。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警大队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亮亮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遇行人横过道路避让不及时,应承担主要责任;无名氏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横过道路,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名氏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甘肃中天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牌号为甘A-×××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灯光、转向、制动性能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工作正常;该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推算为65-66Km/h。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亮亮在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警大队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警大队登报公告,未查明死者身份。2016年1月15日,天水市秦州区民政局救助站组织被告人金亮亮和高某将无名氏埋葬。无名氏在医院抢救期间,被告人金亮亮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后又支付了2000元丧葬费,其余抢救、丧葬费用由高某支付。2016年2月17日高某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理赔到本次事故赔偿28151元。2017年1月6日和2月22日,被告人金亮亮给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警大队缴纳本次事故赔偿款6万元(现暂存于该大队)。上述事实,被告人金亮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10接警记录单、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高某证言,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寻人启事、120电话受理登记表,病历材料,死亡证明,酒精检测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尸体检验意见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理赔计算表,收据,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亮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金亮亮交通肇事后拨打120电话救治被害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支付了被害人部分抢救、丧葬费用,又缴纳了部分事故赔偿款,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亮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韩瑞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弘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