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战兵诉被告李海东买卖合同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兵,李海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79号原告:王战兵,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被告:李海东,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战兵诉被告李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战兵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战兵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战兵负担。审判员 王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