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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山东飞腾化工有限公司与燕全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飞腾化工有限公司,燕全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201号原告:山东飞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法定代表人:张铁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林,男,该公司职工。被告:燕全新,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飞腾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燕全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5.50元,由原告山东飞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