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武乳苗、卢军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乳苗,卢军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577号原告:武乳苗。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军峰,农民,系原告武乳苗之子。原告:卢军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住所地:阳城县新阳西街*号。负责人:史跃兵,任经理。原告武乳苗、卢军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武乳苗、卢军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二原告共计120000元的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8日,杨闫飞无证驾驶晋E×××××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从演礼村返回佛沙村,该驾车沿崇礼大道由北向南行至与快速通道交叉口路段,遇有卢小国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无牌恒胜110型二轮摩托车(后带卢一蒨,王舒雅、赵安丽三人),由快速通道驶入崇礼大道向南左转弯行驶,相遇中两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卢小国、卢一蒨,王舒雅、赵安丽四人受伤,卢小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阳城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闫飞、卢小国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经阳城县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达成协议,杨闫飞赔偿二原告损失330000元。对于交强险限额内的120000元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解决。因杨闫飞所驾车辆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故二原告诉至本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辩称:杨闫飞驾驶的晋E×××××北京现代牌轿车不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与本案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原告承认杨闫飞驾驶的晋E×××××北京现代牌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并未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二原告承认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系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乳苗、卢军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原告武乳苗、卢军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建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