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纪东生、王荣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东生,王荣春,屈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0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纪东生,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荣春,女,194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7-4-7被执行人:屈晓龙,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7-4-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东生与被执行人王荣春、屈晓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永革审判员 张志文审判员 陈 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爱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