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邵方仲与朱英和、莱芜市伟华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方仲,朱英和,莱芜市伟华物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863号之一原告:邵方仲,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委托代理人:任俊峰,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英和,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莱芜市伟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姚家峪村东。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汇源大街1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方仲诉被告朱英和、莱芜市伟华物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方仲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方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邵方仲负担。审判员 于 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