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瑾、德乐食品饮品配料(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瑾,德乐食品饮品配料(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瑾,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嘉莹,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德乐食品饮品配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KurtHufnagel,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瑾因与被申请人德乐食品饮品配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2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瑾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一、二审法院关于2014年12月22日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的认定意见错误,德乐公司不仅实际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已通过各种方式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一、二审法院要求其承担上述事实的证明责任显属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对其病假期间不可能收到发送到公司信箱中电子邮件的臆断亦与客观事实不符。其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应按其月工资标准100%计付,一、二审法院依据所谓的相关规定按上海市上年度平均工资计发病假工资系适用法律错误。其现有新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王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德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不具备再审情形。请求驳回王瑾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瑾虽坚持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但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所提供的证据亦无法支持其观点,尚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一、二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结合案涉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对王瑾与德乐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的处理并无不当。王瑾于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关于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王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惠开磊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