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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联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潍坊市联邦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1312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被告:潍坊市联邦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咸明珠,执行董事。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联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56元,减半收取4828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