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民终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龚新桥、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龚新桥,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14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戴公庙八组(李文革私房)。法定代表人:李文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卓民,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新桥,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丕,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男,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新桥、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藜审 判 员  黄红萍代理审判员  龙付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