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1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与河南华翔禽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河南华翔禽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银,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冠辉,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亚飞,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河南华翔禽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辉,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河南华翔禽业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灵行执审字第91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华翔禽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权利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河南华翔禽业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牛碧波审判员 赵宏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