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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陈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陈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9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经纬大厦。负责人:刘东海,行长。被执行人:陈新,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陈 鹰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