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细妹、梁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细妹,梁勇,梁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孙细妹,女,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勇,男,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芳,女,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孙细妹申请梁勇、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勇、梁芳应支付申请人孙细妹案款307320元,承担执行费4509.8元。本院已执行34000元,尚有277829.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梁勇、梁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04执恢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许立元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