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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刑初66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务农。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入所体检被告人余某某患有××(Ⅲ级、高危)、冠心病,平江县看守所决定不予收押,后将被告人余某某送平江县重症违法人员收治中心羁押。2016年12月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1月6日经湖南省指定的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医学鉴定,被告人余某某目前诊断:××3级、极高危组;窦性心动过速;高脂血症;高尿酸血症,未达到保外就医标准。2017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重症违法人员收治中心。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余某某用捡得的毛辉生的身份信息在平江县电力宾馆登记入住,并多次容留李某丙、艾某、晏某、黄赖思等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如: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余某某登记入住平江县电力宾馆1010号房间,并提供毒品冰毒、麻果和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丙、艾某、晏某、黄赖思在其房间吸食毒品。二、贩卖毒品罪2016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晏某、唐某、毛某、张某、袁某、李某甲,共计15.9克。2016年11月22日,平江县公安局余坪派出所民警在抓获余某某时,从其身上扣缴冰毒7.13克,麻古5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余某某十二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晏某,共计8.1克。(1)2016年10月10日左右,在平江县电力宾馆的一间客房内,被告人余某某以150元钱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0.5克给吸毒人员晏某;(2)2016年10月中下旬期间,在平江县电力宾馆,被告人余某某三次以100元钱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0.3克给吸毒人员晏某,共计贩卖毒品冰毒1.2克左右:(3)2016年11月份左右,在平江县电力宾馆,被告人余某某分别八次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0.8克给吸毒人员晏某,共计冰毒6.4克左右。2、2016年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三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张某,共计贩卖毒品冰毒2克。(1)2016年11月5日11时许,在平江县电力宾馆,被告人余某某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0.6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2)2016年11月19日10时许,在平江县三市镇枫树岭,被告人余某某以300元钱的价格将0.8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3)2016年端午节前的几天,在平江县电力宾馆,被告人余某某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0.6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和袁某,由袁某负责付款。3、2016年11月份期间,在平江县电力宾馆,被告人余某某三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唐某,共计贩卖毒品冰毒1.6克。(1)2016年H月3日20时许,在平江县电力宾馆后门,被告人余某某以100元钱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0.3克给吸毒人员唐某;(2)2016年11月6日15时,在平江县电力宾馆,被告人余某某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0.6克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给吸毒人员唐某;(3)2016年11月中旬,在平江县电力宾馆的地下停车场,被告人余某某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了0.7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唐某。4、2016年期间,在平江县电力宾馆,被告人余某某分别四次以100元的价格贩卖0.3冰毒给毛某,共计贩卖毒品冰毒1.4克。5、2016年11月份期间,在平江县电力宾馆,被告人余某某分别四次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0.7克冰毒给吸毒人员李某甲,共计贩卖毒品冰毒2.8克。2016年11月22日,平江县公安局余坪派出所民警在抓获余某某时,从其身上扣缴冰毒7.13克,麻古5粒。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详单、开房记录、毒品称重笔录、现场扣押毒品照片、湖南省指定医院医学鉴定书、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心电图报告、血常规检验报告单、心脏彩色多普勒检查报告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艾某、李某丙、邓某、晏某、毛某、袁某、张某、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并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应当分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余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属数罪并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及证据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6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余某某用捡得的毛辉生的身份信息在平江县电力宾馆登记入住,并多次容留李某丙、艾某、晏某、黄赖思等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粉剂(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如: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余某某登记入住平江县电力宾馆1010号房间,并提供毒品冰毒、麻古和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丙、艾某、晏某、黄赖思在其房间吸食毒品。二、贩卖毒品的事实:2016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粉剂(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晏某、唐某、毛某、张某、袁某、李某甲,共计15.4克。2016年11月22日,平江县公安局余坪派出所民警在抓获余某某时,从其身上查获冰毒7.13克,麻古5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余某某十二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晏某,共计7.8克。(1)2016年10月10日左右,在平江县电力宾馆的一间客房内,被告人余某某以150元钱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0.5克给吸毒人员晏某;(2)2016年10月中下旬期间,在平江县电力宾馆,被告人余某某三次以100元钱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0.3克给吸毒人员晏某,共计贩卖毒品冰毒0.9克左右:(3)2016年11月份左右,在平江县电力宾馆,被告人余某某分别八次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0.8克给吸毒人员晏某,共计冰毒6.4克左右。2、2016年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三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共计贩卖毒品冰毒2克。(1)2016年11月5日11时许,在平江县电力宾馆,被告人余某某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0.6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2)2016年11月19日10时许,在平江县三市镇枫树岭,被告人余某某以300元钱的价格将0.8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3)2016年端午节前的几天,在平江县电力宾馆,被告人余某某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0.6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和袁某,由袁某负责付款。3、2016年11月份期间,在平江县电力宾馆,被告人余某某三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唐某,共计贩卖毒品冰毒1.6克。(1)2016年11月3日20时许,在平江县电力宾馆后门,被告人余某某以100元钱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0.3克给吸毒人员唐某;(2)2016年11月6日15时,在平江县电力宾馆,被告人余某某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0.6克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给吸毒人员唐某;(3)2016年11月19日,在平江县电力宾馆的地下停车场,被告人余某某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了0.7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唐某。4、2016年期间,在平江县电力宾馆,被告人余某某分别四次以1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冰毒给毛某,共计贩卖毒品冰毒1.2克。5、2016年11月份期间,在平江县电力宾馆,被告人余某某分别四次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0.7克冰毒给吸毒人员李某甲,共计贩卖毒品冰毒2.8克。2016年11月22日,平江县公安局余坪派出所民警在抓获余某某时,从其身上查获冰毒7.13克,麻古5粒。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余某某身上查获的冰毒净重为7.13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5粒,净重0.57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详单、开房记录、毒品称重笔录、现场扣押毒品照片、平江县看守所不予收押决定、湖南省指定医院医学鉴定书、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心电图报告、血常规检验报告单、心脏彩色多普勒检查报告单等书证;证人李某乙、艾某、李某丙、邓某、晏某、毛某、袁某、张某、唐某、李某甲的证言;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粉剂给他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为已贩卖出去的15.4克甲基苯丙胺粉剂和在其身上查获的7.13克甲基苯丙胺粉剂及甲基苯丙胺片剂0.57克,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粉剂22.53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57克。被告人余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余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31年4月28日止(刑事拘留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已折抵刑期2个月13天)。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京平审判员  张有林人员陪审员欧阳传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