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21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侯丽霞与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丽霞,张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370号原告:侯丽霞,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被告:张蓉,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原告侯丽霞与被告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侯丽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丽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计334.50元,由原告侯丽霞负担。审 判 长  汪 烊人民陪审员  邓国安人民陪审员  涂礼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