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58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蔡庆玉张朝平等与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皎琳,蔡庆玉,张朝平,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总府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宽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博悦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如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如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优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5884号之二原告:石皎琳,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诚,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庆玉,女,193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诚,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朝平,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诚,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号凯宾斯基大酒店35、3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428817833。法定代表人:张晓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总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1059G。法定代表人:杨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宽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0号附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54051862Q。法定代表人:杨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博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17号77-1及77-4万昌国际商业城三楼孵化基地B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0504101D。法定代表人:荣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如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区科城路71号、71号附1号2楼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3653639A。法定代表人:钱齐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如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区科城路71号、71号附1号2楼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36535837。法定代表人:钱齐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优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0号附3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61627858D。法定代表人:石皎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皎琳、蔡庆玉、张朝平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总府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宽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博悦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如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如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优途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皎琳、蔡庆玉、张朝平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石皎琳、蔡庆玉、张朝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皎琳、蔡庆玉、张朝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80元、财产保全诉讼费5000元、行为保全诉讼费5000元,合计33480元,由原告石皎琳、蔡庆玉、张朝平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罗阳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永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