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韩健与王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健,王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韩健,住富裕县。被执行人王厚文,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敏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敏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甄凯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