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6执4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浒生、兰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浒生,兰芳,陈浒生,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6执447-4号申请执行人陈浒生。被执行人兰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6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兰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兰芳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兰芳的银行工资存款叁万贰仟柒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