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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6执4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浒生、兰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浒生,兰芳,陈浒生,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6执447-4号申请执行人陈浒生。被执行人兰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6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兰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兰芳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兰芳的银行工资存款叁万贰仟柒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