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凌广科与向仲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广科,向仲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474号原告:凌广科,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向仲富,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广科诉被告向仲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凌广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凌广科负担。审判员 林振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