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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凌广科与向仲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广科,向仲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474号原告:凌广科,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向仲富,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广科诉被告向仲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凌广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凌广科负担。审判员  林振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