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永泰纺织有限公司与陈小平、吴江市平隆纺织有限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宜城街道九鼎装饰材料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永泰纺织有限公司,陈小平,吴江市平隆纺织有限公司,宜兴市宜城街道九鼎装饰材料商行,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918号原告:嘉兴市永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荷花村。法定代表人:杨永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平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北厍沈家港村。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九鼎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夹板市场二期D区8098、8099。实际经营者:朱军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特别授权。被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楼15层。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永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平、吴江市平隆纺织有限公司、宜兴市宜城街道九鼎装饰材料商行、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永泰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永泰纺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永泰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嘉兴市永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