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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小明与罗慧姝、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明,罗慧姝,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小明,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住衡东县。被执行人罗慧姝,女,汉族,1973年1月11日生,住衡东县。被执行人刘海军,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生,住衡东县。申请执行人周小明与被执行人刘海军、罗慧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424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海军、罗慧姝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湘0424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军执行员 邓卫锋执行员 刘 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杰校对责任人:刘岗打印责任人:赵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