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执24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占多宏、王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多宏,王锐,黄竹兰,王启学,王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246号之七申请人:占多宏,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被执行人:王锐,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黄竹兰,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王启学,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王毛女,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执行占多宏与王锐、黄竹兰、王启学、王毛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锐、黄竹兰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锐、黄竹兰名下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宏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