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天津丰亿达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张云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丰亿达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张云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492号原告:天津丰亿达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津沽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0。法定代表人:刘淑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田,男,194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张云生,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丰亿达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12日,原告天津丰亿达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丰亿达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天津丰亿达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瑞祥速 录 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