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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振丰与张世博、张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丰,张世博,张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312号申请人:张振丰,男,汉族,武强县人。被申请人:张世博,男,汉族,武强县人。被申请人:张冰,女,汉族,武强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振丰与被申请人张世博、张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振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冰名下车牌号为冀TX**广汽传祺轿车一辆或冻结被申请人张世博名下在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元,申请人张振丰以李婷在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单号为1xxx的存款24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振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婷在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单号为1xxx的存款24000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张冰名下车牌号为冀TX**广汽传祺轿车一辆或冻结被申请人张世博名下在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元。案件申请费673元,由申请人张振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吴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一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