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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020号原告:刘某某,女,住肇东市。被告:苏某某,男,住肇东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雪野人民陪审员  张淑琴人民陪审员  李国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丛晓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