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020号原告:刘某某,女,住肇东市。被告:苏某某,男,住肇东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雪野人民陪审员 张淑琴人民陪审员 李国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丛晓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