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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欧阳克贞、欧阳克安等与欧阳宝瑞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克贞,欧阳克安,欧阳克宾,欧阳克逢,欧阳克选,欧阳克过,欧阳宝瑞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358号原告:欧阳克贞,男,汉族,1936年9月18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欧阳克安,男,汉族,1943年8月8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欧阳克宾,男,汉族,1949年1月4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欧阳克逢,男,汉族,1948年1月4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欧阳克选,男,汉族,1955年2月17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欧阳克过,男,汉族,1957年1月5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欧阳宝瑞,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欧阳克贞、欧阳克安、欧阳克宾、欧阳克逢、欧阳可选、欧阳克过诉被告欧阳宝瑞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3月24日,原告欧阳克贞、欧阳克安、欧阳克宾、欧阳克逢、欧阳可选、欧阳克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云宾代理审判员  钟 敏人民陪审员  蒋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一滋 来源:百度“”